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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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李政澤 被告 李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000元(即系爭房屋於104年度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