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雅玲 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顏雅玲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105年11月30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英世,設台北市○○區○○○路○段○○○號10樓)為管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