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78號原告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 律師被告 陳聖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955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