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52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林坤霏 邱清吉
參加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姜照斌 律師 許正欣 律師 黃郁炘 律師
參加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韓榮華 訴訟代理人 王怡雯 律師
陳沛羲 律師 蘇蘭馨 律師被告 李長榮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被告 王溪洲
蔡永堅 李瑞麟 黃進銘 沈銘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被告華運倉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江 被告 陳佳亨
黃建發 洪光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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