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羅簡字第221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張泰昌
被 告 寶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黃文德 即 金德 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寶庫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伍拾參萬零玖佰柒拾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文德即金德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陸萬伍仟貳佰捌
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柒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寶庫有限公司負擔伍萬伍
仟捌佰肆拾陸元;餘由被告黃文德即金德商行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寶庫有限公司、黃文德即金德商行經合法通知,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寶庫有限公司、黃文德即金德商行
所簽發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嗣經提示均不獲付款
,為此檢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寶
庫有限公司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黃文
德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
以蓋章代之;發票人對於執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
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六釐(即週年百分
之六)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44
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
證(影本附卷),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據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寶庫有限公司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黃文德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均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本於票據有所
請求而涉訟之財產權訴訟,本院既為被告寶庫有限公司、黃
文德即金德商行敗訴之判決,自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
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76,840元(裁判費76,24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
600元),由被告寶庫有限公司負擔55,846元;其餘由被告
黃文德即金德商行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林楨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鄉○○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賴佩萱
附表一:
┌──┬────┬───────┬───┬───┬───┐
│編號│支票號碼│金額(新台幣)│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
││││││即利息│
││││││起算日│
├──┼────┼───────┼───┼───┼───┤
│一│NC675347│754,650元│寶庫有│94年11│94年11│
││9││限公司│月30日│月30日│
├──┼────┼───────┼───┼───┼───┤
│二│NC675348│835,380元│同上│94年12│94年12│
││7│││月20日│月20日│
├──┼────┼───────┼───┼───┼───┤
│三│NC675348│483,450元│同上│94年12│94年12│
││5│││月25日│月26日│
├──┼────┼───────┼───┼───┼───┤
│四│NC675349│945,600元│同上│94年12│95年1│
││9│││月31日│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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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PC272650│973,590元│同上│95年1│95年1│
││1│││月10日│月11日│
├──┼────┼───────┼───┼───┼───┤
│六│PC272651│675,300元│同上│95年1│95年1│
││5│││月10日│月11日│
├──┼────┼───────┼───┼───┼───┤
│七│PC272651│863,000元│同上│95年1│95年1│
││3│││月15日│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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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支票號碼│金額(新台幣)│發票人│發票日│提示日│
││││││即利息│
││││││起算日│
├──┼────┼───────┼───┼───┼───┤
│一│NC675325│677,300元│黃文德│94年12│94年12│
││8││即金德│月15日│月15日│
││││商行│││
├──┼────┼───────┼───┼───┼───┤
│二│NC675330│853,480元│黃文德│94年12│94年12│
││0││即金德│月25日│月26日│
││││商行│││
├──┼────┼───────┼───┼───┼───┤
│三│NC675326│534,500元│黃文德│95年12│95年1│
││4││即金德│月31日│月2日│
││││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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