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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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告 林榮輝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 余永宸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吳信文 律師被告 李月女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複代理人 吳岳龍 律師被告 林妙芸 即 林寳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就被告余永宸、李月女與被告林妙芸即林寳見間債權債務關係約定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7月1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