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4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秀瑜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潘秀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惟考量洗錢防制法等相關規定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較複雜,攸關被告之權利,尚須耗費時間研討、釐清,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爰裁定延展至主文所示之宣示判決期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