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涉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緣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死亡,並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為不受理之判決,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各一紙存卷可佐,參諸前揭說明,原告甲○○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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