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予銣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萬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370元,及其中新臺幣38,772元,自民國98年2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2月8日起至99年10月31日止,按每月以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上限為新臺幣5,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