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聲減字第59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九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九十四年八月底某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八日止因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