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232號
聲請人甲○○指定(義務)辯護人 蔡晉佑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162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涉犯刑案,甚感悔悟,被告有固定住所,無逃亡之虞,僅限制住居即可保全被告進行追訴、審判,另被告父親患有心臟病,情況嚴重,被告奶奶重度智障,無人照顧,因被告羈押,家中經濟陷入困境,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因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95年5月17日執行羈押。本院審酌前開羈押原因仍在,另考量該案即將進行審判程序,被告甲○○為其他共同被告 趙泯皓 等聲請傳喚詰問之證人,為保全被告甲○○以進行審判,並防止干擾影響共犯或證人 陳述 之真實性,仍有羈押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