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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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66號聲請人 黃榮村 (即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因業務需要,經第4屆董事會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第8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經教育部於民國94年11月28日以台社㈣字第0940153383號函許可設立,本院登記處並已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07冊第17頁第2666號,見本院卷第17頁)。又該財團法人於104年3月26日召開第4屆董事會第4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第8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亦有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捐助及組織章程、第4屆董事會第4次會議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出席回條暨董事出席委託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至16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104年4月21日以臺教社㈢字第1040051817號函同意備查(見本院卷第4頁),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第八條│第八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五│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五││人為常務董事,教育部代表、│人為常務董事,再由董事互推││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代表、私立│常務董事一人為董事長。││大學校院協進會代表各至少一│董事長綜理會務,主持董││名。│事會議,對外代表本會,並得││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中互推│不定期召開常務董事會議。││一人產生。│常務董事會議之議決事項││董事長綜理會務,主持董│提董事會追認之。││事會議,對外代表本會,並得│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不定期召開常務董事會議。│時,應指派常務董事一人代理││常務董事會議之議決事項│之,如未能指定時,由常務董││提董事會追認之。│事互選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派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如未能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代理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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