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顯光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尚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