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 梁炎興 被告 文福安 上列被告文福安因妨害名譽案件(103年度簡字第13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黃俊雯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