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崑陵
許志隆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崑陵、許志隆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翁偉玲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