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1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MELKISOAFATRUAN(泫楚恩)選任辯護人 蔡長佑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ALWILEATEMIA( 阿爾泰 )指定辯護人 王國論 律師(義務辯護)上訴人即被告FEDRIANPUNI( 普尼 )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ALDRINCOLLINSSAIRDEKUT( 寇立恩斯 )指定辯護人王國論律師(義務辯護)上訴人即被告ARMIN( 阿明 )指定辯護人 黃瀕寬 律師(義務辯護)上訴人即被告HENDROLAIYAN( 拉洋 )選任辯護人 楊宗翰 律師(法扶律師)
胡詩梅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BERYLAKALAY( 拉卡雅 )選任辯護人 林奎佑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ELKISOAFATRUAN(泫楚恩)、ALWILEATEMIA(阿爾泰)、FEDRIANPUNI(普尼)、ALDRINCOLLINSSAIRDEKUT(寇立恩斯)、ARMIN(阿明)、HENDROLAIYAN(拉洋)、BERYLAKALAY(拉卡雅)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MELKISOAFATRUAN(泫楚恩)、ALWILEATEMI
A(阿爾泰)、FEDRIANPUNI(普尼)、ALDRINCOLLINSSA
IRDEKUT(寇立恩斯)、ARMIN(阿明)、HENDROLAIYAN(拉洋)、BERYLAKALAY(拉卡雅)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3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8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8年6月13日止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等7人所犯殺人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王憲義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