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芳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芳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芳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一0四年二月十六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林芳雅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一0四年二月十六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郭瑞祥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芳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3.03.19上午11時│103.3.17晚上某時│102.12.16│││35分許為警採尿前│││││二、三天前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臺中地檢103年度毒│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929號│偵字第929號│字第858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103年度訴字第726號│103年度訴字第72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13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0.28│103.10.28│103.10.2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103年度訴字第726號│103年度訴字第72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1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11.12(協商未宣│103.11.12(協商未宣│104.01.21││││示)│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1.編號1~2判決應執行有期徒行7月│1.編號3~4判決應執│││2.編號1~2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627號(│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刑期103.12.27~104.07.26)│2.編號3~4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2526││││號(刑期104.7.27~││││110.2.2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林雅芳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判4││││次││├────────┼─────────┼─────────┤│犯罪日期│102.12.31││││103.03.13││││102.12.21││││102.12.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583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103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136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0.21││├─┼──────┼─────────┼─────────┤││法院│最高法院│││確├──────┼─────────┼─────────┤│定││104年度台上字第197│││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1.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備註│1.編號3~4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2.編號3~4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526號(刑期││││104.7.27~1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