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重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 律師被上訴人本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複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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