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交抗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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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抗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交通法庭裁定95年度交抗字第908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2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猶執陳詞,以伊所有之機車被他人拖出停車格,該拖伊機車之人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云云。查抗告人確有違規停車之事實,且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抗告人所有之機車被告他人拖出停車格,原裁定已敘述甚明,是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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