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逸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逸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逸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附表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聲請書2份、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獻立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6月,如│①有期徒刑7年8月││││易科罰金,以新臺│②有期徒刑7年8月││││幣1000元折算1日│③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07月13日│106年07月11日至│①106年02月02日││││106年07月12日間│②106年02月09日││││某時許│③106年02月09日│├─────┼────────┼────────┼────────┤│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橋頭地檢106年度│橋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187號│偵字第9187號│偵字第7534號等│├─┬───┼────────┼────────┼────────┤││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328││事││921號│921號│號││實├───┼────────┼────────┼────────┤│審│判決│106年12月14日│106年12月14日│107年03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訴字第328││判││921號│921號│號││決├───┼────────┼────────┼────────┤││判決確│106年12月14日│106年12月14日│107年04月10日│││定日期││││├─┴───┼────────┴────────┼────────┤│備註││編號3-5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07月13日│106年07月13日││├─────┼────────┼────────┼────────┤│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橋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534號等│偵字第7534號等││├─┬───┼────────┼────────┼────────┤││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28│106年度訴字第328│││事││號│號│││實├───┼────────┼────────┼────────┤│審│判決│107年03月14日│107年03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28│106年度訴字第328│││判││號│號│││決├───┼────────┼────────┼────────┤││判決確│107年04月10日│107年04月10日││││定日期││││├─┴───┼────────┴────────┼────────┤│備註│編號3-5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5月21日│107年04月12日│107年04月11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橋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025號│毒偵字第1326號│毒偵字第1326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事││963號│812號│812號││實├───┼────────┼────────┼────────┤│審│判決│107年08月27日│107年11月16日│107年11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訴字第││判││963號│812號│812號││決├───┼────────┼────────┼────────┤││判決確│107年08月27日│107年12月04日│107年12月04日│││定日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①有期徒刑3年10│①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月│②有期徒刑10月││││②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①107年06月27日│①107年07月16日│107年07月17日│││②107年07月17日│②107年07月17日││├─────┼────────┼────────┼────────┤│偵查機關│橋頭地檢107年偵│橋頭地檢107年偵│橋頭地檢107年偵││年度案號│字第7591號等│字第7591號等│字第7591號等│├─┬───┼────────┼────────┼────────┤│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00│107年度訴字第400│107年度訴字第400││實││號│號│號││審├───┼────────┼────────┼────────┤││判決│108年03月07日│108年03月07日│108年03月0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00│107年度訴字第400│107年度訴字第400││決││號│號│號││├───┼────────┼────────┼────────┤││判決確│108年03月26日│108年03月26日│108年03月26日│││定日期││││├─┴───┼────────┴────────┴────────┤│備註│編號4-6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