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之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之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09年4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PMA及MMA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9年4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
1份在卷足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驗,均呈PMA、MMA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5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查,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外觀││││├──┼───┼──────────┼──────┼─────────┤│1│橘色藥│1顆(淨重0.2367公克│第二級毒品│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錠│,因鑑驗取用0.1082公│MMA、PMA│平鎮分局扣押物品││││克)。││清單(見毒偵卷第│├──┼───┼──────────┼──────┤39頁正面)。││2│淺綠色│1顆(淨重0.3102公克│第二級毒品│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藥錠│,因鑑驗取用0.1613公│MMA、PMA│有限公司107年4月││││克)││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40、41頁)。│├──┼───┼──────────┼──────┼─────────┤│3│白色微│1包(毛重2.778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黃結晶│、淨重2.4020公克,驗│基安非他命│平鎮分局扣押物品││││餘淨重2.4018公克)││清單(見毒偵卷第│├──┼───┼──────────┼──────┤43頁正面)。││4│白色結│1包(毛重1.262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晶塊│,淨重0.9430公克,驗│基安非他命│航空醫務中心107││││餘淨重0.9428公克)││年5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5│白色結│1瓶(毛重7.914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品鑑定書(見毒偵│││晶│,淨重1.3560公克,驗│基安非他命│卷第45頁)。││││餘淨重1.3558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