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340號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