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碧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碧全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碧全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復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2至10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即民國111年6月21日)前所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執行刑之裁定時,自應受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侵害之法益、犯罪情節、各罪間之關聯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刑罰規範目的、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並函詢受刑人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逾期未表示意見等情,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慧婷附表:
編號123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5年1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中、下旬某日109年12月26日109年12月27日110年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13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93、4386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93、4386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93、43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3日111年2月23日111年2月23日111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22日111年6月21日111年6月21日111年6月2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44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6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6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6號編號2至10經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編號567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5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16日110年1月17日110年1月21日110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93、4386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93、4386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93、4386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93、43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3日111年2月23日111年2月23日111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21日111年6月21日111年6月21日111年6月2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6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6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6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6號編號2至10經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編號910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110年4月24日110年4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93、4386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93、43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23日111年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21日111年6月2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6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66號編號2至10經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7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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