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02號上訴人京順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7,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4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