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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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661號原告甲○○
丙○○乙○○丁○○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9,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426元,又原告於起訴前曾聲請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用3,000元(原證17),嗣因調解不成立,原告於調解不成立之民國97年12月1日(原證18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後30日內之97年12月15日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此項調解費用應可扣抵裁判費,經扣抵後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4,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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