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鐘呂金雪 被告 呂麥
呂阿涼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麥、呂阿涼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6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900元/㎡×占用總面積(24+20)㎡=39,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呂麥、呂阿涼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