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莊廣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慶順 律師即 王維武 (即 陳秀勇 之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原所有權人陳秀勇所有坐落高雄○○○區○○段○○段○○○○號土地及其上35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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