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360號聲請人 楊鎮臺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138條分別訂有明文。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楊豐嘉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死亡,被繼承人無子女,生父母均已死亡,聲請人為其第三順位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之規定聲請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係於104年11月18日死亡之事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長,其遲至105年5月23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有聲請狀上收狀日期戳記為憑,顯逾三個月之期限,經本院發函通知聲請人提出生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並說明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如何知悉?並提出得證明之證據資料等,該通知經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聲請人僅補正生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對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迄未有任何說明;復經本院通知其到院說明,其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亦未提供知悉得為繼承時點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調查,有本院105年7月26日非訟筆錄、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致難認聲請人有未逾三個月法定期限之情事,是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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