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郁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