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3號

聲請人 劉明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89ND11503642

1000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89ND1150365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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