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3號
聲請人 劉明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89ND11503642
1000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89ND11503654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