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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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900號聲請人甲○○
樓之7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第三人 羅心儀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扺押權,嗣第三人將上開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1,2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扺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萱┌─────────────────────────────────────────────────────────────┐│附表:95年度拍字第290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桃園縣│大溪鎮│缺子│頂山腳│0二四八─000│建│││205.00│全部│││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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