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上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拘未獲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