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3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350號債權人 張永樞 債務人 陳勇裕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參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借款新臺幣300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4月11日起計算之利息、自113年7月9日起計算之違約金,惟依聲請狀狀附借據影本所示,雙方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7月9日,債權人請求自113年4月11日起計算之利息、自113年7月9日起計算之違約金,清償日前之利息、違約金請求顯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