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五號
原告雅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原告與被台灣土地銀行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圓壹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貳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許秀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