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 王玉民 相對人 王玉榮 相對人 王玉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王玉榮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玉升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負擔,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聲請人預納。戶政規費75元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40元聲請人預納。金融機構查詢費(含臺灣銀行、斗六市農會、京城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華郵政、兆豐銀行、元大銀行)1,00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10,255元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式:10,255元×各1/3=各3,418元。附表二(兩造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判決)編號繼承人姓名訴訟費用比例1王玉民1/32王玉榮1/33王玉升1/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雅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