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家救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25號聲請人胡OO代理人(法扶律師) 黃逸柔 律師相對人林OO相對人鍾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2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亦經其提出陳報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堪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已為釋明。又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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