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143號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陸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蔡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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