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若鈴 住新北市○○區○○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