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7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宇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每年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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