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01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李芳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享工業有限公司吳廷仁鄭淑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信享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8月6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吳廷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淑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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