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17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蔡仁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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