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14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李侑如 債務人 郭怡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1年04月25日核貸12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9.19%機動計付,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此據系爭信用貸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5月至民國113年01月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三、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3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加7.44%機動計付,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每月還息,到期還本,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此據系爭帳戶動撥循環信用貸款之帳戶往來明細,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01月25日及113年02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附表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等未償。六、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514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768元郭怡真自民國113年01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02月25日止年息10.77%001新臺幣97768元郭怡真自民國113年02月26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5日止年息12.924%001新臺幣97768元郭怡真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77%002新臺幣28144元郭怡真其中計息本金27,939元,自民國113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21日止年息9.02%002新臺幣28144元郭怡真其中計息本金27,939元,自民國113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21日止年息10.824%002新臺幣28144元郭怡真其中計息本金27,939元,自民國114年0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