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債權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伍佰元。
二、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督促程序費用,於債權人就債務人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給付。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