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謝立德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律師被告 彭金子 被告 劉盛昌 被告 郭春梅 被告 何文煜 被告 林軒羽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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