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8號原告 廖武儀 被告 賴美玉 被告 廖銳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一請求被告返還花蓮縣○○鄉○里段○○○○號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0,846元(計算式:1015.95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80元);請求返還其上門牌富里鄉明里村
6鄰84號房屋部分,依卷內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新臺幣(下同)8,9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00元;訴之聲明二請求被告賠償540,000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0,000元;合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239,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