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52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洪榆萍 債務人格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熊治平人債務人 熊彥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00,000元│110年3月13日│1%│自110年4月14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1,800,000│110年2月13日│1%│自110年3月14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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