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358號聲請人甲○○
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鐘日鴻 於民國84年3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被繼承人鐘日鴻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第三人鐘日鴻於97年5月1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並已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35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桃園縣│龍潭鄉│三角林││九七─二八│田││壹│陸│全部│││0│││││││││││││1││││││││││││├─┼───┼────┼────┼────┼────────┼─┼──┼──┼──────┼─────────┼──────┤│0│桃園縣│龍潭鄉│三角林││九七─二九│田││壹│柒│全部│││0│││││││││││││2││││││││││││├─┼───┼────┼────┼────┼────────┼─┼──┼──┼──────┼─────────┼──────┤│0│桃園縣│龍潭鄉│三角林││九七─三0│田││壹│捌│全部│││0│││││││││││││3││││││││││││└─┴───┴────┴────┴────┴────────┴─┴──┴──┴──────┴─────────┴──────┘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