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7號上訴人甲○○即被告巷82號上列當事人間因97度年訴字第247號返還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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