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1月3日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基交簡字第52號(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3,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惟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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