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5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被告即反訴原告甲○○
收)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甲○○間履行同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